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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天文學會 (THE ASTRONOMICAL SOCIET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
第二條
本會以求天文學之進步及普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所設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四條
本會得視需要於各地設立分會。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1. 天文學會上各種事業及研究的推動及聯絡。
  2. 編譯天文圖書及發行期刊。
  3. 修訂天文名詞。
  4. 獎勵天文學著述及發明。
  5. 參加國際天文活動,聯繫國際天文活動,聯繫國際天文學家。
  6. 其他有關普及天文學之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曾研究天文學及天文學有關之學科或有研究志願而有相當學歷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大會或理事會通過者,得認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凡贊成本會宗旨之學術團體或機構,由會員之介紹,經大會或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凡在天文學上有特殊貢獻或對於本會有重大協助者,由會員五人之提議,經大會通過,前者得推為本會名譽會員,後者得推為贊助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應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團體會員應納常年會費。凡未繳納會費者停權,連續五年後喪失會員資格。個人會員每年應納常年會費一千元,具有學生身分者應納常年會費八百元。團體會員每年納常年會費五千元或以上。
第十條
凡會員言行有礙本會名譽者,得經由理事會提請大會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享受本會舉辦各種事業之便利。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 擔任本會所交之職務或工作。
  3. 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全體會員選之,理監事任期三年。改選前由理事會提出二倍候選人名單,但會員有自由選擇之權。選舉用無記名法,必要時得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理監事得連選連任。連續擔任相同職務以三任為限。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就理事中選舉之,任期三年,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就非理監事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十七條
理事長為當然常務理事,另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二人,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常務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
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由理監事提名經大會通過者。
第十九條
本會得置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之。
第二十條
本會職員均為義務職,惟聘任幹事得酌給津貼。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視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

第五章 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2. 通過新會員之入會。
  3. 選舉理監事。
  4. 決定經費預算。
  5. 各種會務大綱之決定。
  6.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件。
  2. 辦理監事會移付案件。
  3. 會外委託有關事件。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為處理會內一切經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之職權為︰
  1. 對外代表本會。
  2. 擔任大會主席。
  3. 召集大會及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下︰
  1. 監察人員履行義務事項。
  2. 經濟之稽核事項。
  3. 由常務監事召集監事會議。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受理事長之委託,由聘任幹事之襄助,辦理會中一切文書會計庶務及其他事宜。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但遇重要事故,經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要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月開會一次。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由理事長之名義至少半個月之前發出通知。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等決議仿此,惟修改章程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
  1. 會員所繳會費。
  2. 機關團體補助。
  3. 特別捐,捐助人倘有特別指定用途,需依照其意思。
  4. 基金之孳息。
  5.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屬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三十五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或有必須修改得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呈請內政部核備。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大會之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附註